为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高龄、失能等特殊老年群体能够享受到优质、平价的养老服务,同时确保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结合机构实际运营成本及服务需求,拟制定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服务对象范围
经济困难的孤寡、高龄、失能等老年人。
二、拟制定收费标准
(一)床位费
1.完全自理老人150 元/床位.月;2.半失能/全失能老人200元/床位.月。
(二) 护理费
1.完全自理老人:300元/人.月;2.半失能/完全失能老人:800元/人.月。
以上床位费和护理费为政府指导价格,不准上浮,下浮不限。
三、定价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吉发改价调〔2022〕771号)
(二)运营成本依据
本次拟定的收费标准,综合考虑了机构的设施设备维护、人员薪酬、水电能耗等运营成本,同时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以保障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非营利性为原则,在维持机构可持续运营的基础上,尽可能降低收费门槛,确保特殊老年群体 “住得起、住得好”。
四、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7月7日至7月21日,共10个工作日。
五、意见反馈方式
电子邮箱:发送邮件至 ******,邮件主题请注明 “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意见反馈”。
信函邮寄:将书面意见寄送至集安市鸭江路路3001号发改局401室(邮编:134200),信封请注明 “收费标准意见反馈”。
******改革局
2025年7月7日
( 初审:孙永贵 复审:李翔鹏 终审:徐上发)
一、服务对象范围
经济困难的孤寡、高龄、失能等老年人。
二、拟制定收费标准
(一)床位费
1.完全自理老人150 元/床位.月;2.半失能/全失能老人200元/床位.月。
(二) 护理费
1.完全自理老人:300元/人.月;2.半失能/完全失能老人:800元/人.月。
以上床位费和护理费为政府指导价格,不准上浮,下浮不限。
三、定价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吉发改价调〔2022〕771号)
(二)运营成本依据
本次拟定的收费标准,综合考虑了机构的设施设备维护、人员薪酬、水电能耗等运营成本,同时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以保障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非营利性为原则,在维持机构可持续运营的基础上,尽可能降低收费门槛,确保特殊老年群体 “住得起、住得好”。
四、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7月7日至7月21日,共10个工作日。
五、意见反馈方式
电子邮箱:发送邮件至 ******,邮件主题请注明 “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意见反馈”。
信函邮寄:将书面意见寄送至集安市鸭江路路3001号发改局401室(邮编:134200),信封请注明 “收费标准意见反馈”。
******改革局
2025年7月7日
( 初审:孙永贵 复审:李翔鹏 终审:徐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