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五强溪黄金冶炼厂遗留废渣综合整治工程(EPC)
答疑澄清公告
针对沅陵县五强溪黄金冶炼厂遗留废渣综合整治工程(EPC)有关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现作出如下答复:
提问1:招标文件第4页“3.8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以及招标文件第8页“2、类似业绩要求(选择二项中的其中一项)”描述为“投标截止之日起前 1095 天,投标人(或以联合体牵头人身份)完成过单项合同金额 750 万元及以上废渣治理或污染治理类的施工或工程总承包项目;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至少 4 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盖章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与招标文件第18页“10.1类似项目”描述为“投标截止之日起前 1095 天,投标人(或以联合体牵头人身份)完成过单项合同金额 750 万元及以上废渣治理或污染治理或环境整治类的施工或工程总承包项目;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至少 4 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盖章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疑问诉求:关于类似工程业绩类型要求描述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答复:类似工程业绩类型要求以投标人须知10.1款为准。
本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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