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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行政事业单位2025-2026年度财产保险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征集公告

红安县行政事业单位2025-2026年度财产保险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征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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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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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人信息

1.征集人名称:红安县政府采购中心

2.征集人地址:红安县东上店上店春晓还建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

3.征集人和联系方式:******

二、征集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红安县行政事业单位2025-2026年度财产保险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2.项目编号:HAC******

3.采购内容:机动车保险服务

4.最高限制单价:不超过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1.35。采购人范围:红安县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所有注册采购用户。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及其审查方法和标准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特定资格要求:

7.1.供应商应具备中国保险监督部门批准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业务范围应包含车辆相关保险业务。

7.2.供应商应当为保险公司总公司或总公司唯一授权分公司。

8.供应商不得借用他人公司资质参加征集活动,入围供应商不得将项目转包。一经发现,征集人将取消其入围资格,终止框架协议,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四、框架协议采购需求

(一)服务内容

本项目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其中交强险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商业险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保险险种至少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采购人可根据主险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可投保的附加险。

1.交强险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2.主险为:

(1)机动车损失保险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3.附加险为:

(1)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

(2)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

(3)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4)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

(5)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6)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7)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8)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9)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

(10)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11)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二)服务标准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执行。

(三)技术保障及服务人员要求

1.人员配备

供应商应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负责采购人车辆投保、定损、理赔等工作。为本项目设置客户服务专员,客户服务专员手机应向采购人公布并保持畅通,随时接受采购人的出险报案。

2.投保

(1)所有车辆采用到期续保方式。

(2)投保期限由采购人自行决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如本项目合同到期后投保期限未到期,则采购人继续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加以拒绝。

(3)根据所投保的险种,由供应商完成出单事宜,并派专人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送达采购人。

(4)供应商应在续保车辆保险到期7日前通知采购人,并派专人办理有关手续。

(5)向采购人公开保费计算、免赔率、责任比例、理赔计算及相关服务承诺。

(6)保费的缴纳方式由供应商与采购人协商确定。

3.出险

(1)事故地点在红安县内,应在3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出险,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45分钟内响应。

(2)事故地点在红安县外湖北省内,应在6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出险,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90分钟内响应。

(3)事故地点在湖北省外,应在9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出险,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120分钟内响应。

4.理赔

(1)承办保险公司应设有24小时全天报案服务电话,并派专人办理出险施救业务。对采购人实行最惠客户制度,即在办理保险手续时实行绿色通道政策,随办随结;在理赔时,按照保险单全面体现的足额投保数额,相同条件下,赔付数额最大,办结时间最快。要进一步明确出现场时限、定损时限、理赔时限,及时高效办理赔付,不得推诿扯皮。

(2)采购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造成车内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供应商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

(3)供应商应配合并辅助采购人完成理赔资料的收集工作。接到采购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采购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2日内未给予书面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采购人可不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但采购人有义务协助进行事故调查

(4)赔付决定:

10万元以下的赔案,2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

10-50万元的赔案,5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

50-150万元的赔案,7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

150万元以上赔案,10个工作日作出赔付决定。

(5)供应商应在达成一致赔付意见后,经供应商完成审批后24小时内完成赔付。

(6)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供应商应会同采购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并应在接到报案后7日内完成。

(7)当与采购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由采购人指定第三方机构进行损失鉴定,并由供应商负担有关鉴定费用。

(8)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采购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5.车辆修理

(1)车辆出险后,采购人可在供应商确定的修理厂修理受损车辆。

(2)受损车辆更换零部件应按原厂配件价格定损。

6.优惠服务

供应商在特定时间内对社会举办的优惠活动,采购人有权参加其优惠活动并享受其优惠政策,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五、框架协议期限

1.(服务期限)自本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

2.如遇政策性调整,有效期将适时调整,征集人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服务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订立开放式框架协议邀请方式

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征集公告。

七、供应商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的方式、地点,以及对申请文件的要求

1.项目框架协议期期满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可随时提交加入申请。

2.申请程序均在红安县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线上申请(申请地址:******/upgrade/home?site_id=421122,不接受除此以外的其他渠道的申请。

3.线上申请及入驻网上商城操作流程详见红安县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网址:******/upgrade/home?site_id=421122)首页“办事指南”中的“机动车保险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供应商申请及入驻操作手册”。

4.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将以下资料整合在一个PDF文档上,在红安县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框架协议维护页面一起上传,缺一不可

(1)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供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仅限中国公民);(附件1)

(2)提供“具备参与政府采购资格条件的声明函”;(附件2)

(3)提供“未被列入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声明函”;(附件3)

(4)提供合格有效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清晰扫描件;(附件4)

(5)自主系数报价表;(附件5)

(6)机动车保险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附件6)

(7)机动车保险服务采购合同(附件7)

(8)机动车保险服务方案。(附件8)

八、适用本框架协议的采购人范围

红安县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所有注册采购用户(包括但不限于县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九、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详见框架协议文本

十、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

1.本框架协议由征集人对入围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管理,管理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专项检查、随机抽查、交易纠纷申诉等,相关检查及处理情况将在红安县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公布。

2.在协议履约过程中发现入围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未按照协议约定和承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视情况对其作出约谈整改、暂停入围供应商接受框架协议合同资格。

3.征集人发现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网站被列入信用黑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

(2)恶意串通,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4)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5)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6)未按照采购订单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7)未经采购人同意,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擅自更换配件、降低配置或服务标准、以次充好的;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11)因违法经营被财政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12)利用网上商城平台系统漏洞或者其他黑客手段攻击入侵系统,篡改数据或者交易记录的;

(13)泄露交易过程中获悉的有关采购人信息,或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

(14)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一、第二阶段合同授予

1.第二阶段采购限额标准按照《红安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执行:一个财政年度内,单项或批量40万元以下的机动车保险服务采购,采购人可通过红安县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向本项目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进行采购。协议期内,财政部门或征集人对以上限额标准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限额标准执行。

2.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以直接选定。

3.拟签订的采购合同文本:详见“机动车保险服务合同书”(附件7)。

十二、付费标准、费用结算方式

支付方式:采购单位按照框架协议采购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自主定价系数不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

十三、入围服务升级换代规则

协议期有效内,如产品(服务)标准及价格发生变更、升级换代或替代的,入围供应商应当通过系统向征集人发起变更申请,经征集人审核通过后生效。

1.申请产品(服务)信息变更、升级换代或用新服务替代的,变更后的产品(服务)标准、产品(服务)内容等不得低于原入围产品(服务)标准及内容。

2.申请价格变更的,变更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原入围价格。

十四、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征集人将通过红安县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建立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接受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作为第二阶段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十五、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其他事项,详见框架协议文本

 

附件:

操作手册

机动车保险服务文件

查看项目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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