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6.1、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6.2、验收程序:
(1)车辆每次的维修或保养都必须填好车辆维修委托书,必须做到“每车每次一表”。根据车辆维修委托书及维修服务结算清单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一。
(2)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由甲方组织本单位督查科、财务科、生产维护科、物资采购科及相关片区维护所工作人员等参与验收。
(3)确认验收方案(出具确认书签字):验收小组应对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确认签字。
(4)实施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严格按照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做好验收记录,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对验收结果负责。
(5)出具项目验收书:验收小组根据个人验收意见出具项目总体验收书,经甲乙双方确认后验收完成。
(6)验收不合格情形的处理:验收小组需要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乙方完成整改后(3日内)重新申请验收。
(7)验收资料归档:项目验收完成后,甲方应当将验收小组成员名单、验收过程资料、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
(8)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1、甲方在车辆设备的维修保养或大修过程中,为确保车辆设备维护保养或大修质量,乙方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将派专人至维护保养地点察看设备维护保养及大修情况;
2、车辆设备在实施维修保养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记录并汇总提供给甲方作为项目完成验收的依据之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车辆维修委托书:内容应包括设备所在地名称、车牌号;设备型号及参数;故障现象; 甲乙双方负责人;维修日期等信息:
2)保留车辆设备维修过程中的图片或相关资料,结算付款时作为附件附后;
3)更换下来的零、部件应进行详细记录。
3、乙方须负责为派出的维修技术人员购买保险,并承担参与本项目服务人员及派出人员的安全责任。
4、乙方负责已拆除产品在维修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5、乙方须加强维修过程中的组织管理,所有维修工作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的有关规章制度。合同期内服务工作过程中所有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
6、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公务车,未经采购人及其下属单位允许不得将车开出厂试车或作它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风险由投标人负责。
7、提供优先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整车大修不超过15天,发动机大修不超过7天,其他维修项目3天内完成。如确因使用进口配件或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交车的,要提前与甲方车辆管理部门(物资采购科)联系,并取得同意。
8、车辆设备保养时间由乙方即时汇报给甲方。
9、乙方不得将车辆转场维修。
10、乙方应保证甲方设备与车辆在委托维修期间的安全,如遇偷盗等损失的,应向甲方全额赔偿。维修服务期间乙方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自负, 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厂维修期间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车辆设备发生本身故障以外的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1、质量要求:
1)乙方应当做到“四优”:时间优先、维修优质、服务优秀、价格优惠。不得变相提高工时量与工时费价格。
2)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GB/T32007-2015《汽车零部件的统一编码与标识》等国家或部颁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若车辆停产等类似情况出现,导致市场无原厂件采购,需采用替代件或旧件的,需经甲方同意认可。
3)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所颁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的标准,即: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双方进行车辆出厂交接当日起计算。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由乙方无条件免费返修,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乙方要负责及时进行修复。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甲方单位车辆安全事故导致甲方经济、人员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赔偿.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接修
乙方应对送修设备、车辆按车辆维修委托书的内容(所属部门、车型、车牌号(如有)、送修时间、维修明细、经办人员签章等)进行核查。
2、初检
乙方根据车辆维修委托书填写的维修内容对设备、车辆进行初检,并对维修项目预计所需维修工时费等提出初步意见,提交甲方确认。只有在甲方对预计的维修项目内容和相关费用确认后,乙方才可以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
3、检修
乙方要认真记录每步工序主修人员姓名、新增维修项目要有甲方书面认定记录等,并每季度向甲方报送。
4、修竣设备、车辆交接
乙方应在约定的维修完成时间或实际完成维修后及时通知甲方办理交接手续。甲方应仔细检查修竣设备、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
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符合招标规定,甲方应在维修服务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不符合招标规定,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维修材料,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并要求乙方改正,直至检验合格。
5、维修档案
乙方要对维修保养的设备、车辆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及时记录维修情况,保留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1、根据GB/T 16739.1-2023《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企业的组织管理 、人员、设 施 、设备的条件要求;
2、根据车辆维修委托书及维修服务结算清单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根据维修服务考核细则;
4、《维修服务结算清单》、《车辆维修委托书》、《维修记录档案》(包括维修过程图片、更换拆除零部件登记)
(6)履约验收标准:
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机动车维修单证和票证、考核办法、依法订立的补充合同或其他关于履约验收的有效约定。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执行。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按政府采购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执行。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对服务内容进行验收。
5、乙方的服务未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提出整改要求。
6、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履约验收质疑进行答复。
7、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定期结算并支付款项。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严格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履行合同义务,服务质量必须符合验收标准。
5、按照甲方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及时整改,整改后申请重新验收。
6、乙方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其他情形按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执行。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其他情形按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