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条件 | |||||||||||||
本溪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餐厨垃圾处理工程除臭设备采购已经由辽宁省·本溪市·本溪市备案。以本发改发【2019】19号、本发改发【2022】174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有限公司,工程所需资金来源为自筹。项目出资比例,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本溪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餐厨垃圾处理工程除臭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对投标报名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法选择合适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 |||||||||||||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1.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街道石湖村 2.工程规模: 设备安装工程: 除臭系统及污水泵站设备采购及安装(涵盖设备基础) 3.本公告共划分为1个标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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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期要求:2025年02月26日 开工至 2025年04月27日 竣工 |
2.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
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投标的为设备制造商或经销商与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牵头人企业必须为设备制造厂商或经销商;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其它要求:1、投标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国内独立法人,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力; 2、投标人必须为除臭设备制造厂商或经销商; 3、投标人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5、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6、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进行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企业必须为设备制造厂商或经销商;
5.允许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否
2.领取地点:请到辽宁省建设工程投标盲盒系统******
招标工作负责人 | 制定招标文件主要条款人 | ||
姓名: | 刘波 | 姓名: | 于雪梅 |
单位: | ******有限公司 | 单位: | ******有限公司 |
职务: | 职务: | ||
职称: | 职称: |
招标人: | ******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有限公司 |
地址: | ******街道石湖村 | 地址: |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观山街观山悦公馆1-11栋2门 |
邮编: | 邮编: | ||
联系人: | 刘波 | 联系人: | 于雪梅 |
电话: | ****** | 电话: | ****** |
传真: | 传真: | ||
异议联系人: | 于雪梅 | 异议联系人电话: | ****** |
电子邮件: | 电子邮件: |